村道上焚烧杂草 酿车祸一人殒命
法院判决: 占用道路焚烧杂草发生事故应担责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墙未投交强险,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某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首先由刘某墙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墙、谢某成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安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刘某墙赔偿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213995元,判决谢某成赔偿113995元。 该案判决后,刘某墙、谢某成均未上诉。谢某成主动与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公路上焚烧杂草危害多 在农村公路上随意焚烧杂草,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还容易引发火灾,焚烧产生的浓烟还会导致路面能见度降低,对路过的驾驶员造成干扰,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徐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