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内容违法 开发商被罚110万元
审理与说法: 1、 是否违反广告法? 购买商品房是普通民众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而商品房所在楼盘周边的环境、交通设施等系评判该楼盘及商品房品质的重要标准,故商品房经营者应尽量对楼盘周边的环境、交通设施等进行如实描述,以便购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关情况,使购房者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策。原告发布的广告,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广告中使用“厦漳城际轨道R3线(规划中)即将开建”“厦漳大桥免费通行在即”等用语,这种表述有“厦漳城际轨道R3线将要、就要开建”,“厦漳大桥将要、就要免费通行”的含义,易引人误解,系误导性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2、是否处罚过重? 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版)第十三条规定,阻挠、抗拒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有证据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次以上催促仍拒不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原告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故,对原告在房地产广告面积未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及使用误导性宣传处罚款50万元(幅度: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原告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的用语处罚款60万元(幅度: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二项罚款合计并处110万元,属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并无不当。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房地产广告长期以来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用学区房、地铁旁、快速增值等噱头进行销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并出现矛盾纠纷。《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的限制,犹如给房地产广告上了“紧箍咒”,有利于对于房地产广告内容做出规范,也避免了少数房企为了促进销售而做出不实宣传。在买房这件大事上,除了主管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之外,购房者自身要有清醒的头脑,谨慎做出购房决策。若发现房地产广告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