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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全 不容忽视

2020-06-02 16:04: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儿童游泳不慎溺水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法院:经营者管理不善应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夏季来临,许多父母都会给孩子报名游泳培训班,既能锻炼身体,又可掌握一项技能。可在游泳培训的背后,也有不容忽视的溺水风险。孩子在培训期间不慎溺水,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8月9日,未成年人孙某某报名参加了某游泳池经营者举办的游泳培训班学习游泳,培训时间为每天19时至20时30分。令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孙某某在参加游泳培训时发生溺水事件。经医院诊断,孙某某伤情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在孙某某住院治疗的78天里,其医疗费以及陪护人员交通、住宿、餐饮等所有属于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费用,均由该游泳池经营者林某支付完毕。2018年8月8日,经鉴定所评定,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后经了解,该泳池为福建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附属设施。2015年6月,该公司将泳池出租给林某经营,租赁期至2017年10月止,而林某某则为游泳池的合伙经营者。

这次溺水事故给孙某某留下不可逆转的伤害,孙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遂向霞浦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林某某、福建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游泳池参加培训期间因溺水受伤,系由游泳池经营者疏于管理、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游泳池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林某作为该游泳池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孙某某之损失给予赔偿;林某某未能举证排除其为游泳池的合伙经营者,故其与林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某受伤非游泳池的自身缺陷所导致,与游泳池的出租人福建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出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福建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遂判定林某、林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合计491487.33元。

法官提醒:

夏季是儿童游泳的旺季,同时也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家长在给孩子报名游泳培训班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具备专业救生员的游泳场所,同时家长也应做好陪同或监护工作。游泳场所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也应当雇佣具有专业救生资质的人员,对救生员进行专业系统的救生培训,保证儿童在溺水时,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救助。作为游泳场所的经营者若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对游泳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叶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