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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父母姓氏之外随意选取姓氏?《民法典》这么说

2020-07-22 15:2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即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婚生子女是随父姓或是母姓,经确认下来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至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来处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待子女成年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这也是保护公民姓名权的体现。

那么,能否在父亲或母亲姓氏之外随意选取姓氏呢?听听《民法典》怎么说——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由此可知,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随父或随母,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也可以随继父或继母的姓;同样的,在收养关系下,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