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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

2020-07-29 16:10: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构举证责任保障知情权

近年来,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被负债”的现象频频出现,许多网友发文表示自己在“没签字、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背负了配偶欠下的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的债务。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谣成告诉记者,以往根据“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大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二十四条”的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而债权人对此知晓的,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不然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下负债方的配偶要想通过举证免除其偿还责任,是非常难的。虽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中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在实践中,“被负债”一方想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难度依然很大。一般举证需要向法院提交或申请调查银行流水走向等明确钱款去向、用途,或者有非常明确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借款仅用于负债一方个人投资、挥霍,或用于偿还个人非法债务如赌博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这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来说基本办不到。

“由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对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上对此理解不尽一致,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张照东告诉记者,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妇联组织经常接到投诉,反映因配偶一方举债,“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各级法院也陆续收到反映,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甚至出现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的现象。一些 “被负债的一方”还成立了“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抱团维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这样的现象在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得到改善。“现在,对于较大额的借款,债权人如果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负债’的现象减少了。”兰谣成律师认为,司法解释施行后,举证责任划分更为合理。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对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款作出判断,如果需要夫妻共同还款,可以在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不仅保障了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减少家庭矛盾,也进一步确认了夫妻双方的借款意愿,避免后续纠纷。

在兰谣成律师近期承办的几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签名只有配偶一方,且借款金额较大,债权人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均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