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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

2020-07-29 16:10: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9日讯  结婚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是每一对准夫妻的必考题。结婚后也有困扰: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到底要不要帮着还?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答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

法学博士、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张照东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以法典的形式根本解决了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长期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乱象,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的现象。

两起诉讼的两种结果

2014年,林浩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黄敏借款共160万元,因其未能如期支付利息,黄敏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浩的妻子小霞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2017年12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小霞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而仓山法院同一法官审理的另一个案情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却不相同。2013年以来,马琳多次向谢小芳借款。谢小芳催讨不成,起诉马琳及其丈夫朱坤,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经仓山法院审理认定,马琳尚欠谢小芳本金71万余元。2018年12月,仓山法院判决被告马琳偿还谢小芳借款本金及利息,朱坤并不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借款。(以上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

两个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同,体现了不同时期法律法规的变化。

张照东介绍,在黄敏起诉林浩、小霞一案中,法院判决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第二十四条(下称“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小霞未能证明债权人与丈夫曾明确约定这笔借款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法院审理谢小芳起诉马琳、朱坤一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施行,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原告谢小芳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马琳个人债务,其丈夫朱坤对此不负有偿还义务。”张照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