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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购买假书号 十年后弄丢“副教授”

2020-08-05 15:31: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针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5日讯 十年前买书号印刷自编刊物,十年后评职称时被告知书号竟是假的,落选的“副教授”将中介人、出版社、印刷厂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起诉侵权人能否得到支持?

买到假书号弄丢“副教授”

胡某系某大学讲师,2007年,胡某结识了A印刷厂厂长及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赵某为其教程找一个合适的丛书号并联系出版社进行出版,胡某为此支付赵某办理委托事务的款项15000元。事后,赵某又委托案外人刘某购买书号。

买到书号后,胡某委托A印刷厂印刷2975本胡某编著的《××教程》,并支付A印刷厂印刷费30195元。《××教程》封面下方注明出版社为“B出版社”,封底亦注明“B出版社”,并标明书号及CIP数据核准字样。

2016年,胡某参加大学副教授岗位选聘,将前述教程作为科研结果报送审核,但被告知该教程的CIP及书号均无法验证。经查,B出版社未曾出版胡某编著的教程,且已于2000年就已经使用了胡某教程上注明的书号。

胡某在2016年副教授选聘中未能成功被聘为副教授。故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印刷费45915元及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原告认为仨被告应担全责

胡某认为,因出版教程属于非法出版物,其丧失了副教授职称评定的最佳机会,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表示,自己的教程出版事宜已全权委托被告赵某代为办理,赵某及B出版社有义务就书号及CIP的真实性对原告负责,赵某作为A印刷厂的厂长兼法定代表人,A印刷厂应依法对赵某履行职务行为及教程违法印刷出版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仨被告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但赵某认为,其系帮忙作为中间人牵线将案外人刘某介绍给胡某认识,从未向胡某收取过任何与出版相关的费用,其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未收取胡某任何费用,因此应依法驳回对其的起诉。

A印刷厂认为,A印刷厂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出版关系,而是印刷合同关系,A印刷厂已经依约履行了印刷合同项的全部义务,并交付了印刷品,双方的印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印刷厂未侵犯胡某任何权利,故认为应驳回胡某的起诉。

B出版社认为,B出版社不是被告,胡某编著的教程是盗用该出版社名誉制作的伪书,属于非法出版物,该出版社也是此案的受害者,胡某要求该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