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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下车后出事 起诉出租车司机索赔

2020-08-14 14:59: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司机未选择让醉酒乘客在较为安全的辅道下车,

属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醉酒乘客打的,半路吵嚷着要下车,甚至还拍打仪表台,司机无奈,只好将车停在机动车主干道内靠边让其下车。可是乘客下车后没有及时离开机动车道,而是行走至道路中间绿化带,并在其他车辆临近时起身进入机动车道,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对此,交警判定肇事车和该醉酒人员同等责任。但是,该醉酒人员还起诉了出租车司机要求赔偿。那么,出租车司机需要赔偿吗?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处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

事故:

醉酒乘客坚持半路下车

35分钟之后发生车祸

事情发生在2017年10月4日凌晨。31岁的朱某喝醉了酒,在厦门湖里区台湾街搭乘由王师傅驾驶的出租车,目的地是高崎中埔。

车子开上成功大道后,喝醉的朱某多次提出要下车。王师傅告诉他不能停车,拒绝了。朱某情绪激动地拍打仪表台,王师傅只得答应他下了成功大道就停车。

当天0时35分左右,行驶至嘉禾路机场路段,王师傅在机动车主干道内靠边停下。该位置距离人行道还隔着绿化带和辅道,朱某下车后并未及时离开机动车道,而是行走至道路中间绿化带。

大约35分钟后,一辆小轿车驶来,朱某突然站起进入机动车道内,小轿车的左大灯撞上了他。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次,共173天,伤情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头部外伤、闭合性胸部外伤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伤情构成九级附加一处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的小轿车驾驶人和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然而,事情远没有结束。虽然获得肇事方赔偿,但朱某认为王师傅和出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

乘客状告出租车司机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年初,朱某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认为让醉酒的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下车,违背了安全运输的合同义务。

朱某认为,他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作为专业的持证的运输从业机构,王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应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且目的地应当是安全的,但王师傅未按合同约定将其送至安全的目的地,甚至在未设置停靠点的道路地段停车并让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朱某下车,将朱某置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中,严重违背安全运输旅客的合同义务,而当时王师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出租车公司应当对朱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此,王师傅和公司提出了异议。

王师傅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应尽的义务。朱某在成功大道上就无故要求下车,他出于安全考虑没有同意。朱某拍打仪表台后,他才无奈等倒车驶出成功大道在路边停靠,让其下车,下车地点可走行人,并非原告所述的不可停靠路段。此外,朱某没有支付车费,运输合同自始未生效成立。

王师傅指出,运输关系的时限性不能无限扩大。乘客是在下车后35分钟才发生事故,他不可能像保镖一样保护乘客安全,只能保障乘客下车关门时是安全的。王师傅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义务,而且朱某已经获得了肇事方的赔偿,不应该再起诉索赔。

出租车公司也认为停车地点没有设置防护栏,可供行人行走,属于可停车上下客的地点。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乘客因自身原因提前下车或者变更目的地,选择权和决定权都在乘客,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后导致的危险后果、走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的危险后果等应当遇见并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