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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 财产如何处置

2020-08-25 17:37: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情侣篇:

男女朋友金钱往来如何清算?

恋爱时,为博爱人一笑挥金如土,一旦分手后又翻脸不认人。那么,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钱往来,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2019年9月,小莫要求前男友小顶归还其23000元,称这些钱是恋爱期间小顶借她的钱,现在已经分手了,应该偿还。小顶不服,双方起了争执,还不顾昔日情分大打出手。民警将俩人带回派出所,俩人表示自行处理,小顶在派出所写下了借条。然而,小顶走出派出所后迟迟不兑现承诺,小莫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小顶出具借条的地点是派出所,而且出具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出具借条时也未发生借款的交付和交接,因此,小莫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定。

双方间交接款项时,正处于男女朋友关系,且相当一段时间存在共同生活阶段,因此相互付款可能存在共同生活支出的付款,也不排除其他性质的付款,双方间均认为多付款给对方,对该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小莫凭此要求认定为借款交付,也不予认定。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莫要求小顶偿还其借款本金23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谈婚论嫁篇:

送出去的聘金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钱财不易讨回,那婚前聘金呢?

2019年底,小万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孩小罗,双方均认为对方是适合结婚的人选,便达成口头协议,聘金为6万元。2020年2月2日,小万支付聘金3万元,并约定结婚后再支付3万元。小万的母亲也给“儿媳”小罗包了1000元红包。

可好景不长,一个多月后,双方就因生活琐事、个人习惯等不能达成一致,选择了分手。小万念在虽然结果并不美满,但过程是美好的份上,便给小罗1万元作为各项开支的补偿,同时要求小罗返还已支付的聘金21000元。但小罗没有接受小万的好意,也不肯返还部分礼金聘金。心灰意冷的小万只能求助法官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所谓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彩礼。小万给付小罗30000元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双方虽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达成,小万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