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两个失信被执行人获刑

2020-09-08 17:31: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

1、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拘留、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诉前或诉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能够预防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

3、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时,最好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进行担保和监管,确保变卖资金到位。

法条链接

下列情形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谢晓源 林成龙)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