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人 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情形二:外包模式 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 外卖平台无需担责 记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查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苏0106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4日下午,身着某网络外卖平台服装的侯某驾驶电动车送外卖途中,在超越前方同向李某骑行的电动车时 ,两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经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就诊。 李某认为,侯某是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雇佣员工,负责根据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平台订单进行工作,侯某与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是雇佣关系,遂将上述两家公司及侯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仅作为网络服务的居间平台,为侯某、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和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配送合作协议》及《配送供应商打款委托协议》,双方 在协议中约定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骑手(配送人员)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 是受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委托代为向骑手(配送人员)发放收益。 法院经审理判决,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侯某为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雇佣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应由其雇主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承 担。 根据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和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蜂鸟配送合作协议》及《蜂鸟配送供应商打款委托协议》,能够确认双方 是配送合作关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与侯某无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其向侯某发放收益系受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委托,因此对 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