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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沉默的真相》 找出隐藏的法律知识

2020-11-24 15:28: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十年前,一名支教老师自杀。为了揭开背后的真相,一群人耗费数载时光,付出无数代价,甚至赌上了性命......前段时间热播的悬疑电视剧《沉默的真相》带领人们走入充满迷雾的悬疑剧情中。该剧不乏杀人、强奸、作伪证、贪污受贿、投放炸弹等违法犯罪情节。日前,记者采访了福建盈科厦门律所高级合伙人王培军律师,一起揭开《沉默的真相》,分析剧里隐藏了哪些法律知识。

关键词一:发布恐怖信息引发恐慌

剧情:一醉酒男子拖着个大行李箱硬闯地铁安检口,被拦下后,高声称自己身上有炸弹,引发群众恐慌。

问题来了:在公众场合发布恐怖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

王培军律师:对于在公众场合发布恐怖信息引发群众恐慌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情中,醉酒男子硬闯地铁安检口被拦下后高声称自己身上有炸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三款关于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

同样,剧情中,醉酒男子编造爆炸威胁,若其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将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91条之一。关于该条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也作出明确的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关键词二:当庭翻供

剧情:行李箱里不是炸弹,而是具尸体。醉酒男子名叫张超,是名刑辩律师,张超对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却在法庭上翻供。

问题来了:被告人庭上翻供,是否涉嫌作伪证?张超做了假口供,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王培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中,张超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予以翻供,系本案中的被告人,因其不符合伪证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故其并未涉嫌作伪证。

在法律上,针对被告人对自身涉嫌的犯罪作假口供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但其未如实供述的行为,对其量刑时的相关情节认定有一定的影响:(1)不再认定自首、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2)不能认定为具有“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情节。

关键词三:伪造证据

剧情:死者是江阳,多年前是平康县的一名检察官。十年前,侯贵平溺水身亡,尸检报告显示自杀,但检察官江阳发现当时的刑侦大队长李建国在尸检报告上做了手脚。

问题来了:那么,李建国改尸检报告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涉及什么罪名?该如何处罚?

王培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款罪的,从重处罚。

尸检报告是由鉴定机构根据死者死亡原因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故李建国在尸检报告中做手脚,其行为系对证据的伪造,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且李建国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触犯此罪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