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

2020-12-08 17:55: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婚姻期间一方承担较多家务 离婚时能否索要劳动补偿?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总有一方承担的家庭事务更多一些。当双方离婚的时候,付出更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 要家务劳动补偿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很难被“激活”。《民法典》实施后,这一状况将 得到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近期,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该院办理的一起“半路夫妻”离婚案件,解 读《民法典》这一新规定。

2009年初,赖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未生育子女。2010年底起,黄某主要 负责照顾赖某的3个孙子,直到2018年双方因照顾孙子的事宜产生纠纷,黄某独自外出打工,开始与赖某分居生 活。

2018年8月、2019年4月,赖某先后两次向德化法院起诉请求与黄某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赖某婚前的 房屋进行了装修,经鉴定,价值47130元。诉讼中,黄某除要求赖某对装修价款予以补偿外,主张其为赖某的家 庭付出很多,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且没有住房,离婚后生活将陷入困难,要求赖某给予10万元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

离婚时 一方生活困难 一方应适当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赖某是否应给予黄某经济帮助。

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本案中,黄某现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住房,离婚后其生活势必陷入困境,且其与赖某结婚后的大部分时间 都在家庭中照顾赖某的孙子,为家庭付出较多,现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赖某均应给予黄 某适当的经济帮助,结合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德化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赖某给予黄某经济帮助人民币6万元。

赖某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