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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

2020-12-08 17:55: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典”:

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均可提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新增,《 民法典》继续沿用由这三种制度共同构建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离婚经济帮助,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经济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 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黄某无住房、无经济收入,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经济帮 助,两级法院均予以支持。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 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规定。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 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 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从审判实践来看,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 用,是《婚姻法》中的“沉睡条款”,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极少有家 庭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前提条件删除,正是对《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民法 典》正式实施之后,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 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具体到本案,黄某获得6万元的经济帮助是因经济困难,而不是因其负担了较多的家务,黄某为家庭的付出未能 在离婚中得到认可。《民法典》实施后,黄某除有权因经济困难要求赖某给予经济帮助外,还可以要求赖某给予 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更是对家务劳动价 值的认可与尊重。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