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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亮“典” “典”亮人生

2021-01-04 15:04: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难断夫妻债

“共债共签”了解一下

案 例

2018年10月,黄女士与陈某离婚。两年后,刘某拿出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称2014年至2017年,黄女士的前夫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于2017年签订一份借款协议。2020年4月,刘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黄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法官发现陈某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非举债的一方黄女士与陈某共同承担债务的合意,借条上也没有黄女士的签字,借款后也未得到黄女士认可。那么,该笔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这么说——

“共同签名”“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民法典》给夫妻共同债务加上的两个前置词,直接给出婚内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答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同时,“共债共签”也提醒着债权人,注意防范自己的债务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意义。但是,当中也涉及了一些操作难点,例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该如何界定,全国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在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具有讨论的空间,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讨和研究。

城市之伤

切实维护头顶安全

案 例

2020年10月某日凌晨6时许,赖某酒后在其位于漳州某小区的8楼家中,先后将3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共计26.5公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

案发后,赖某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被告人赖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受害人给予了充分保护,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体现“受害者依法应得到救济”规则。同时,此前对高空抛物没有物业方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认为与己无关,高空抛物发生后常常袖手旁观。《民法典》要求“物业方不能置身事外”,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谁的责任谁埋单,大家都不希望看到侵权者逃避赔偿,无辜者却无奈埋单。而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往往力量有限,需要强有力的调查介入,才能及时查明相关事实,让真正的侵权人尽快浮出水面。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案 例

2019年4月,张某将自己的一间住宅出租给王某,双方通过中介平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房租每月2000 元。但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且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由王某优先承租。

2020 年 5月,中介平台提前通知王某房租将提高到每月3000元,由于房租普涨,房屋条件尚可,加上搬家困扰等原因,王某表示可以商量购买该房屋,但中介平台仍然接连带其他意向租房客户看房,给王某生活带来了困扰。此种情况,王某是否有权继续承租该住房?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那么, 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如果想购买出租人的房屋,必须要及时表达自己想购买的意愿,时间仅为15日,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