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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亮“典” “典”亮人生

2021-01-04 15:04: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这个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你的生老病死息息相关。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另一种说法是,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今天,《民法典》正式施行。尽快了解和掌握《民法典》,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迫切需要。今天,本期普法版面为您整合了部分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结合《民法典》进行解读,让我们感受来自《民法典》慈母般的“呵护”。

胎儿继承权

维护权益从腹中始

案 例

小杨与小李结婚后不久,丈夫小杨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此时妻子小李已经怀有4个月身孕。之后,小李因为丈夫遗产分割的问题,与公婆发生矛盾。此时,若对小杨遗产进行分割,小李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为胎儿(俗称遗腹子)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预设法定权利,有利于胎儿活体出生后获得精神抚慰、成长中获得物质保障。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为一个生命的诞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膝下无子女

收养关系有何保障

案 例

张某(女)是超生女孩,因家中养不起,其父母决定把她交由一直未结婚的表叔吴某(比张某年龄大30岁)抚养,未办理收养登记 ,是农村亲朋之间“抱养”。那么,吴某的收养关系成立吗?若吴某去世后,无父母妻子,遗留农村房屋一座,张某能不能作为养女继承呢?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吴某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张某不能作为吴某的养女(法定继承人)继承吴某财产。

同时,《民法典》还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到8岁,更加考虑和尊重被收养人的主观意愿。

勿欺“熊孩子”

父母可行使撤销权

案 例

疫情期间,为方便与12岁的儿子小何联系,母亲黄女士将智能手机交给小何使用,为了使用方便也告知了支付密码。谁曾想,在家中独处的小何对某公司开发的一款热门游戏着了迷。经查询银行流水,查证小何已为该游戏充值1.7万余元。黄女士立刻联系该游戏公司和平台,请求退还钱款但无果。

《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