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6包假口罩被罚10万元,冤吗? 法院:不冤,此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疫情防控环境下,罗源一家药店只因卖了6包假口罩,就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到底冤不冤?因不服行政处罚,药店直接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院。 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疫情初期售卖假口罩的医疗器械及商标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该药店的诉讼请求。 投诉: 买到20天后“生产”的冒牌口罩 2020年1月30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州市12345便民投诉平台举报,消费者投诉称其1月25日在罗源县某药店购买的口罩生产日期却显示是2月16日,销售的口罩生产日期晚于销售日期,存在生产日期“倒标”问题。“药店售卖粉色20个装的飘安口罩,根据新闻发布的信息,认为商家售卖的是假口罩,望查处”。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因疫情期间,口罩供给紧张,药店和消费者均无法提供口罩实物,但是罗源县某药店承认有出售过该种口罩。且该口罩是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法溯源。 当时,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假冒“飘安”口罩案件。2020年2月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系统内发出《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而该药店于2020年1月25日、26日销售的“飘安”牌口罩符合该函描述的商标侵权口罩多个特征,属于商标侵权的商品。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店未查验涉案口罩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综合考量,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行为,并于8月1日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 “分口罩”无需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该药店虽然承认了其确实购买了上述样式的10包口罩,但表示仅是为了自用,而不是销售,并不需要遵守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且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并不代表销售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的口罩。 该药店表示,1月25日,该药店进货10包上述口罩,留了一部分自用,而因顾客有需求,所以才分了6包出去,最后却被处罚10万元,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