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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6包假口罩被罚10万元,冤吗? 法院:不冤,此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021-01-06 14:51: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

“分口罩”不符常理 依法驳回诉请

2020年11月24日,鼓楼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鼓楼法院认为该药店作为医疗药品、器械的零售企业,相关顾客为医用药品、器械的购买者,药店根据客户的需求分给客户,与常理不符,认定该药店购入10包“飘安”口罩并于2020年1月25日、26日对外销售了6包的事实。该药店作为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者,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的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购入来路不明的“飘安”一次性医疗口罩并用于销售,该口罩经鉴别属于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该药店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只有210元货值,但前述侵权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初期,口罩属于人民群众重要的防控物资之一,药店作为向公众出售口罩的主要渠道,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某药店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对外销售,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抗疫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对其从重处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药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对于市场主体有较好的警示引导作用。本案中,虽然商家销售假口罩仅有210元货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也较短,但口罩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重点保障物资,口罩质量的优劣关系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效,因此鼓楼法院依法驳回售假药店的诉请,既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监督、支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净化了市场环境,更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不法商家,维护正常的物资供给,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防线,为抗疫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李振云 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