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后果很严重!
案例三 虚构婚内债务 侵害妻儿权益 2013年4月9日,杨某珍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新罗法院起诉与丈夫杨某材离婚,并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同年4月22日,杨某珍撤诉。因杨某珍在前述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分割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较大数额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杨某材为防止杨某珍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从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与张某才策划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杨某材、张某才制造虚假的银行转账流水,由杨某材向张某才出具两张共计80万元的虚假借条,以此捏造其先后两次向张某才借款共计80万元的事实。 2017年6月5日,张某才以前述银行转账凭条及两张虚假的借条向新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28日,新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由杨某材与杨某珍各支付40万元的债务。2019年5月5日,杨某材又指使张某才依据民事判决书向新罗法院申请对杨某珍强制执行。新罗法院依法立案并将杨某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19年9 月25日、2019年10 月8日,杨某材、张某才分别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6月23日,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材、张某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才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虚假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是为一己私利,在法官眼皮底下“演一场戏”,意图利用法院判决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还将法院审判作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陈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