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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凌晨酒店坠亡 法院:酒店未及时救助应承担20%赔偿责任

2021-02-03 10:47: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3日讯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日益丰富,经常会到公共场所进行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意外伤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本期“普法之窗”将用三个案例来为您分析探讨。

一女子深夜独自入住酒店,清晨却躺在酒店楼下的花圃旁,被发现时,该女子已经死亡。事后,该女子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121万。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深夜单独入住酒店

清晨被发现已坠亡

2019年2月21日23时26分,江某入住厦门某酒店,因其未携带身份证,酒店未对其办理入住实名登记手续。次日凌晨2时,也就是2个多小时后,江某在酒店的走廊晕倒,酒店保安、客房部主管先后赶到现场,摇动唤醒江某。江某醒后自行站立起来。随后,酒店工作人员搀扶江某到房间休息。过了一会儿,酒店三名工作人员到江某房间补录身份信息。凌晨3时6分,江某从酒店3309房间窗户坠落至酒店内部花圃边上。清晨6时许,酒店其他住客退房时发现江某坠楼后告知酒店,酒店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确认江某已经死亡。7时24分,酒店报警。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科及法医到场勘察,初步断定江某为高空坠落而亡,未发现有可立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江某家属表示对其死因无异议,不申请对其尸体进行解剖,但酒店应该对江某的死亡负责。

家属认为酒店有错

酒店称其死于抑郁

家属认为,酒店应该对江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三:首先,酒店并未要求江某提供身份证等必要入住手续;其次,江某入住酒店后,在酒店走廊活动身体不适晕倒在地,酒店发现后并未送医救治,或联系江某家人,反而是将江某送回酒店房间;最后,当日凌晨3时许,江某从三楼客房窗户坠落,但酒店迟至凌晨6时许才发现,致使江某救助不及时而死亡等,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江某坠亡,故应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酒店方辩称,据家属在派出所述称:江某“睡眠不好”、“她平常晚上都会失眠”、“她最近一直都精神很不好,看上去很憔悴”、“她就是长期失眠,而且也有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诊断她有失眠症及有精神方面的情况,也有在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可见江某是抑郁症导致自杀身亡,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