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凌晨酒店坠亡 法院:酒店未及时救助应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 酒店未及时救助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江某为高空坠亡,并排除他杀,虽然笔录显示江某在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但其并不足以认定江某高空坠亡系自杀。故酒店关于江某系抑郁自杀的抗辩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 那酒店是否具有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法院认为,虽酒店未在江某入住时第一时间办理入住实名登记,但事后已经进行了补录登记,酒店该行为并不足以对江某造成精神压力,不存在过错,且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亦无法证明酒店对江某入住的房间窗户存在安全隐患。 但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事后救助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江某坠亡于酒店内部区域,酒店有义务对该区域进行监控或巡视,然而,从江某3时6分坠楼至6时许被发现,期间间隔达3个小时,还是被酒店其他住客发现,足见酒店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江某仅住在三楼并非过高楼层、坠楼地点位于酒店内部花圃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酒店延迟救助的行为与江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其坠亡亦非酒店直接造成,故主要责任仍应由江某自行负担,厦门市海沧法院酌定酒店对江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江某家属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事后救助义务。酒店对其内部区域负有实时监控或常规巡视的义务,受害者在坠楼后较长时间内未能及时被发现并施予救助的,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在未能准确得知受害人具体死因和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应综合事故现场情况、坠楼时间地点及其他具体因素,合理认定酒店未及时救助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