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英烈 该当何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近日,喀喇昆仑那场英勇战斗现场画面首次披露,5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英勇事迹持续刷屏。当无数人纷纷致敬英雄之时,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的用户却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英雄事迹的言论,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南京警方已对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时,微博管理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1年的处罚,并将该账号使用人持有的大小两个号一同关闭。此外,连日来,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的田某论等人也纷纷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一些肆意曲解、乃至诋毁英雄烈士事迹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诋毁英烈,贬损英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实施哪些行为可能受到法律严惩?2月22日,记者采访了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 许辉丽律师指出,英雄烈士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发表侮辱英雄烈士不实言论的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可能被处行政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真实案例,许辉丽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例一 多个群内辱骂英烈 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7个月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2019)闽0721刑初127号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30日17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次日下午在灭火过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壮烈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批准赵万昆等27名同志为烈士、追记一等功;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杨达瓦、邹平、捌斤同志为烈士。 同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黄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引起社会关注,多次使用昵称为“郁闷的人”的QQ账号在10余个QQ群内随意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四川籍明星等,影响网民人数共计1万余人,同时使用昵称为“晴天房间”的微信账号在一微信群内随意辱骂四川消防烈士,引起网民强烈愤慨。 此后,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黄某某主动向英雄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道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刑法》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既包括现实中的场所,也包括“公共网络空间”。 本案中,黄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