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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英烈 该当何罪

2021-02-24 13:32: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发表侮辱性言论

侵犯烈士名誉被判公开道歉

无独有偶,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9)鄂13民初324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2日下午,章某就四川凉山发生森林火灾30名烈士在扑火中牺牲一事在共有94名群成员的微信群中发表“中国人多,死30个人当XX,死三个亿都没有事”的侮辱性言论,在经群成员提醒后,章某仍回复“你不知道言论自由吗?”“怕个XX”等不当言论。章某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谴责、提醒并传播。同年4月19日,章某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该案由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万昆等30名烈士的英雄事迹体现了舍生忘死、赴汤蹈火的大无畏牺牲精神,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激励人民群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更有义务维护好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

该案中,被告章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在四川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30名英雄烈士,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章某的此种行为对四川凉山30名英雄烈士不畏艰险、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四川凉山30名英雄烈士名誉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当地党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还查到另一起类似案例——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湘07民初82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19日,时为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副班长、四级消防士的刘磊在营救一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同年3月22日,唐某某因对我国中药管理制度不满,使用昵称为“樊一桦”的微信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个有216人成员的微信群,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磊烈士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被告唐某某为发泄对我国中药管理制度的不满,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唐某某的不当言论客观上对刘磊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某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刘磊烈士名誉的侵害。最终,判决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上述两个案例中,章某、唐某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因此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许辉丽律师特别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以下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前文所述的网民@辣笔小球如果被起诉,同样将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许辉丽律师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等都属于非法行为,请广大网民切勿冲动、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除此之外,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等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