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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补充包”上线 这些法关乎你我

2021-03-02 17:09: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对外公布,补充了17个新罪名,调整或者取消了10个罪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那么,这些新增的十多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有着怎样的关系?让我们就跟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学习吧!

修订一

捕食野生动物涉嫌犯罪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后增加第三款,作为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再现

2018年1月以来,余某明面上办理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暗地里却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穿山甲、鹰嘴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卖给他人和餐馆。

2020年2月,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上级通报:余某涉嫌将野生动物出售至湖北省。漳平市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及时将该涉疫线索向龙岩市检察院报备,龙岩市检察院将案件挂牌督办。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28.5万元,与另案被告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7万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林检察官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多条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域保护及物种保护的刑法条款,如首次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也进行了刑法保护,保护范围拓展到全部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与先前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对上述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相比,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更高程度的重视。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必须符合以食用为目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等多个条件,如犯罪对象属于人工饲养的隔代野生动物均不构成本罪。至于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这一问题还有待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修订二

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首次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再现

2020年9月,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现场关员在查验进境快件时发现一票申报品名为“玩具公仔”的进境快件的机检图像显示有物品夹藏。经现场开拆查验后,在一破旧的玩偶腹内截获幼虫卵壳41个,4000多枚活体幼虫及虫卵藏匿其中。

经鉴定,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截获的数千枚幼虫及虫卵均为外来入侵物种魔花螳螂。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已对该批虫卵进行截留待销毁处理。外来昆虫如果弃养或逸散到自然环境中,将对我国生态环境、农林业生产、生物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甚至可能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

(来源:新闻大连)

林检察官解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活体昆虫及昆虫标本禁止携带、邮寄进境,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绝非危言耸听!“生物安全犯罪”这个词汇,听上去比较陌生,那么,耳熟能详的巴西龟、清道夫、水葫芦、福寿螺,是不是觉得“亲切”一些?是的,它们都是具有威胁性的外来入侵物种。关于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规定可以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但此前并未上升到刑事责任的程度。此项内容写进《刑法》,反映了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