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补充包”上线 这些法关乎你我
修订七 暴力袭击值勤警察必严惩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这样表述: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罪”单独设置法定刑。 案例再现 2020年2月5日,在安溪县感德高速出口,民警和医护人员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民警在给陈某喜检测体温时,发现其体温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驾车情形,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不料,陈某喜猛踩油门强行离开检查站,将执勤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其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6日,陈某喜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喜有期徒刑1年。 林检察官解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妨害公务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仅仅是有关妨害公务的规定,并不代表所有袭警行为都要依此处置。在妨害公务过程中,严重侵害执法人员生命健康的,当然依法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护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手记: 法兴则天下兴,法治则天下治。 《刑法》在一个国家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治安来说至关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其中,“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修订中颇受关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并且未成年人犯罪正在低龄化。比如2018年,湖南的两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杀害自己的父母,在他们眼里自己是未成年人,杀了父母只是为了泄愤,也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生命只是任意践踏,丝毫不会珍惜。特定情形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也给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敲响了警钟,对于孩子要始终辅之以细心教养的义务,一旦构成犯罪,后悔晚矣。 又如,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过去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但该罪下限就是3年,其行为手段要求达到与“爆炸”“放火”“投毒”的危害程度一致才能入罪;而现实中的高空抛物和妨害公交司机的行为却往往较为轻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些草率,不定又没有其他手段去惩罚这两类较为普遍、有确实的社会危害性,却又难以制止的行为,所以才专门设立了这两个罪。 此次修订将新型的高发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有效地弥补刑法空白,更好地体现立法和司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对民众行为的指引和教育,为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平安祥和奠定了法治基础。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游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