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的那些事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5日讯 如今,有很多夫妻因为各种问题选择离婚。夫妻离婚结束的是婚姻关系,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判的?抚养费谁负责,一方能否因为孩子改姓拒不支付抚养费?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该院办理的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规定为大家解读。 案例① 夫妻双方均要抚养子女 法院: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女儿的真实意愿 田女士与林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于2005年6月生育了长女,于2012年2月生育了次女。 2020年3月份,田女士来到泉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表示双方婚后感情不合,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林先生多次殴打田女士,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婚生女由其负责抚养。林先生应诉后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其亦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抚养权的争夺均不让步,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开庭审理后,查明田女士已经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林先生确实存在多次家暴的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保护田女士的人身安全,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两个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均要求抚养,且两个婚生女均已年满八周岁,法官遂依法征询两个婚生女的被抚养意见,两个婚生女均一致表示若法院判决离婚,她们愿意由田女士负责抚养。考虑两个婚生女的抚养意见、两个婚生女长期由田女士照顾的情况以及林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从有利于两个婚生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遂判决两个婚生女均由田女士负责抚养,但林先生作为父亲对两个婚生女享有探视权,亦应履行关心关爱女儿的义务。 法官说“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现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儿童的身体及智力的发育普遍更早更快,《民法典》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可表达被抚养意愿的年龄从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并删除了前提条件即“父母对抚养权发生争执的”,进一步扩大了可表达被抚养意愿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和条件,符合了人类成长发育的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② 以孩子改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应按期给付 张女士与朱先生于201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同年6月14日生育婚生子朱某伟(协议离婚前,婚生子改随张女士姓氏叫“张某伟”)。2016年8月12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张某伟由张女士抚养,朱先生于每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张女士6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婚生子18周岁后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日后自行协商等等。 2020年3月9日,张女士以朱先生从未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为由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审理中,朱先生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至派出所更改婚生子姓氏时,已就婚生子抚养教育费用均由张女士自行承担一事达成口头合意,现其无经济能力,拒绝支付抚养费。 泉港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女士与朱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有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朱先生应承担婚生子张某伟每月600元子女抚养费和相应教育费,张女士作为张某伟直接抚养人有权请求朱先生自协议签订之日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其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故法院对张女士的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