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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的那些事儿

2021-03-05 09:58: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延伸阅读

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法官解答:《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总共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在这些情形下当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一般应支持。

2、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法官解答:根据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一方不肯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法官解答: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若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法官说“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及抚养和教育义务均有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本案中,朱先生抚养婚生子是法定义务,即便婚生子改随张女士姓,在法律上也不能成为朱先生不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理由。为此,法院判决朱先生应按期给付张女士子女抚养费,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男女双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夫妻双方的感情一旦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均有权利主张离婚。而离婚时,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抚养子女,但是,抚养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转变为一方主要抚养,势必会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在考虑抚养权归属时,会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感情、精神状况等各个方面因素,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父母,离婚夫妻应意识到抚养权应该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把维系良好的亲子关系放在首位。无论最终是否获得抚养权,双方都应用心关爱子女,以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钟伟科 许煌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