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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守护她的权益!

2021-03-07 14:18: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新规③ 男方离婚诉权限制

男子在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诉离被驳回

《民法典》:男方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周先生与冯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俩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隔阂,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周先生遂将冯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的立案时间离冯女士进行引产手术终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周先生不得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周先生起诉。

法官说“典”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常处于劣势,比较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于男性在婚姻中提出离婚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该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女性正处于怀孕待产的时期,或女性已经生产,但是还在休养身体的一年时间里,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的要求。此外,女性因为某些意外的原因而流了产,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堕胎的,在手术后虚弱的恢复期,男方一样不允许提出离婚。

因此,像周先生这种在妻子终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情况,是会被驳回的。

当然了,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如果是女方自己自愿提出离婚的,那么法律也尊重女方的要求。

新规④ 家务劳动补偿

全职太太离婚时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多做家务一方有权请求补偿

近期,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典”

在当下的婚姻家庭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女性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劳动。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此外,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离婚后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常常面临困难。因此,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家务劳动补偿无疑是对于她们家事劳务价值的全面认可和保护。

叶绿萱法官介绍,其实我国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对家事劳务付出较多者给予补偿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只不过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属于一种有限认可程度。现实生活中,夫妻签订书面分别财产协议书的少之又少,尤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如果没有一纸书面协议,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失去了救济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真正给予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应有的现实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