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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守护她的权益!

2021-03-07 14:18: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7日讯“妇女能顶半边天。”保障女性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三·八”妇女节的临近,妇女权利再度成为热点话题。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在保障女性权利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近日,记者邀请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南埔法庭庭长叶绿萱,结合该院办理的、网友们热议的等相关案例,联系女性生活实际,就平等的民事权利、性骚扰的禁止权、家务劳动补偿等《民法典》新规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广大女性朋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新规① 胎儿的继承权

胎儿分割父亲工伤身亡补偿金

《民法典》:胎儿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周女士与张先生夫妇之子张某某(已故)于2017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2018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氯化氢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其生前所在单位赔偿张某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近130万元,在处理张某某后事、归还张某某个人银行信用卡等时共支出近30万元。在张某某去世时周女士已怀孕。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的工亡补偿金、抚恤金的剩余部分由周女士及腹中胎儿和张先生夫妇共同分割,周女士腹中胎儿的预留份额由周女士代为保管。案件宣判后,张先生夫妇上诉认为,周女士怀孕为编造,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工亡补偿金、抚恤金剩余部分应由其二人和周女士共有,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周女士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证明了孩子周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出生,一审法院给胎儿预留份额的处理正确。现周女士与张某某的婚生女周某某已经出生,周某某有权与周女士、张先生夫妇共同分割工亡补偿金及抚恤金的剩余部分。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对张某某工亡补偿金、抚恤金剩余部分的分割,变更“周女士腹中胎儿的预留份额由周女士代为保管”为“周某某应分割的共有财产由其母亲周女士代为保管”。

法官说“典”

叶绿萱法官指出,原《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新规② 性骚扰的禁止权

公共场所对女性进行性骚扰被判赔偿

《民法典》:单位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2020)豫030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杨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1月31日晚,王女士在马路上遛狗,杨某酒后经过王女士身旁时,用手抓王女士的臀部,并在王女士追赶其过程中又将王女士打伤,造成王女士多处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肩部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颈部软组织挤压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多发性损伤。此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与王女士互不相识,杨某的行为给王女士的身心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王女士相应的赔偿责任,包含王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杨某对王女士进行性骚扰,在王女士追赶其过程中又将王女士打伤,给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伤害,以致王女士被确诊为中度焦虑,故其应当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98.52元。

法官说“典”

职场、公共场所性骚扰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