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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守护她的权益!

2021-03-07 14:18: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新规⑤ 平等的民事权利

外嫁女请求返还房屋征迁补偿款

《民法典》: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小陈系老陈之女。小陈出嫁后未迁出户口,仍与老陈登记在同一户籍地。2018年2月,老陈建置的房屋被政府征迁,小陈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亦被纳入动迁人员。根据相关征迁安置办法,小陈可获得70平方米房票使用权益(即购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生活过渡补助费。老陈作为户主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领取了该房屋所有征迁补偿费用。

小陈认为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有部分应为其所有,多次向老陈催讨。但老陈坚持认为根据农村习俗,小陈已出嫁无权分得补偿款。父女俩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小陈于2019年1月诉至泉港法院,请求判决老陈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父女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老陈给付小陈因房屋搬迁获得属于小陈本人所应享有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生活过渡补助费、房票使用权益折价款等共计40000元。现老陈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法官说“典”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又分别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分别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

叶绿萱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小陈虽已外嫁,但其户口并未随外嫁迁走,其仍属于其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获得征收赔偿费用的同等权利。为此,小陈被纳入动迁人口范围,其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故小陈请求老陈返还其本人所应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该案中,承办法官经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父女之间的积怨,维护家庭和谐,小陈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后语

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单位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多做家务一方有权请求补偿……这些都只是《民法典》守护女性权益的一个缩影。随着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女性在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权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女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乘风破浪作生活的主宰!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