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高空掉落砸坏汽车,咋赔?
福州高空抛物“第一案”庭审直播 法学专家为网友解读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2日讯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成了高层小区的通病。这不仅造成巨大安全隐患,事后还往往面临肇事者难找、受害人难维权、无辜者遭“连坐”等诸多问题,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如何消除“头顶隐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全方位治愈“高空之痛”。 3月8日,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等全媒体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坠物伤车案进行庭审直播,并邀请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文伟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智以案说法,解读高空抛物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等问题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车停在小区楼下遭遇“飞”来横祸 今年1月31日晚,家住福州省直湖前小区的王女士接到邻居郑先生的电话,郑先生表示自家阳台悬挂的竹竿不慎掉落,砸到了王女士的汽车,愿意承担责任并与车主一起核实现场。 王女士当即来到事发现场查看。郑先生认为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车辆的商业保险承担,但是王女士认为是“飞”来的竹竿导致车辆受损,系郑先生过失造成,不应由保险承担,要求郑先生赔偿维修费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鼓楼法院。 庭审直播画面中,双方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及竹竿对车辆造成的具体损害进行辩论,争议焦点主要是案涉车辆倒车镜、引擎盖、左门的四处剐蹭是否是高空滑落的竹竿造成的。郑先生表示愿意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双方就责任大小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愿意继续调解。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鼓楼法院将择期宣判。 直播过程中,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智教授从专业的角度,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新亮点,及群众遇此类事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阐释,?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针对高空抛物现象, 《民法典》的实施带来哪些变化?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审理此类民事案件主要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保障了被高空抛物侵权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高空抛物”现象发生的作用,但其中的“连坐条款”也不断引发争议。 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治理规则。其中,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该法规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禁止高空抛物成为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规虽然没有完全取消所谓的“连坐”,但从责任查明、承担主体确定的逻辑顺序上做出了较大调整: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继续查找线索,寻得“真凶”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既不让加害者漏网,也不让无辜者背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