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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卖爆单,商家算不算违约?

2021-03-16 11:54: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

商家虚假宣传 赔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支付完货款后,已与商家(南京某公司)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明确表示不向小刘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刘具有合同解除权。小刘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小刘交付商品,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故小刘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271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鉴于小刘与商家系通过网购平台成立合同,故平台规则中涉及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讼争合同的组成部分。但里面相关的条款规定系格式条款。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在讼争合同中约定该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

法官认为,商家在参与此次“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平台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也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因此难以排除商家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结合此后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小刘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被告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小刘的损失为20000元。小刘虽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但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小刘在诉求中提到的其支付的300元公告费,系因被告故意不接收诉讼材料,造成本案送达困难,因此法院支持小刘诉求。

最终,法院判处双方合同解除,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刘损失20000元,并承担小刘所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法官提醒

“超卖”,一般来说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网购也是一种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