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 如何做好“表情管理”?
案例② 假靳东换脸骗婚六旬女子 据江西电视台报道,六旬女子迷上了在抖音上的假靳东。 “我是演员靳东,你一直看我的视频,不给我点赞,可不可以给我点点加号?” “亲爱的姐姐,我一直给你发信息,你怎么不回我呀?”画面中,出现了一段剪辑过的演员靳东的短视频,并配以明显不是靳东本人的其他人声音。 这些短视频,出自抖音上一个假冒靳东的账号。这些视频把江西一位六旬女子骗得团团转,她不仅频频为这个假靳东打赏,还一度以为演员靳东真的要和自己结婚,为此闹得抛夫弃子。 之后,演员靳东表示,未在任何平台开设短视频账号,将依法追责。 法官说法 当今网络世界中已形成了“表情包经济”与“表情包产业链”,一些社交网络平台产生了新的商业化生产与再生产机制,并由此引发包括肖像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垄断等法律纠纷。 现实中未经同意,通过AI换脸、剪辑等技术信息手段对他人肖像进行“移花接木”或是制作表情包使用,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借此产生经济效益,更是严重侵权行为。 三、法官提醒 第一,在日常聊天中,未经他人同意,即使未用于营利目的,以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使用该表情包,严格说来也是侵权,只是这还涉及到对方是否主张权利、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虽然不再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作为是否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公众人物抗辩的适用等问题,对于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具一定意义。 第二,“葛优躺”“苏大强”“尔康”等风靡网络的表情包来源于影视作品,这些视频片段与画面本身就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根据《民典法》规定,影视作品的制作者和表演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表情包的制作者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也可能同时构成对版权方和表演者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如果制作者将丑化、恶搞他人形象的表情包向公众传播,对他人产生了降低社会评价的影响,则可能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