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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跳单”交易 中介诉至法院索取报酬

2021-04-01 12:32: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法典》:购房者仍需“埋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日讯 近年来,房屋买卖租赁“跳单”问题屡见不鲜。如果遇到“跳单”,中介公司该怎么办?近期,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中介合同”的新规定审结了该起案件。

2020年10月,黄某欲购买房子,找到安溪县某中介公司,希望能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该中介公司在接受黄某书面委托后,为其找到了一套住宅。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中介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洽谈成功,而黄某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购买该房产导致交易失败,则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黄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黄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执行,而是通过朋友打听房主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该房产。

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多次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黄某拒绝。2021年1月,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官调解:

“跳单”属违约  购房者应担责

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明确告知黄某,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黄某明法辨理,向其说明,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黄某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终,黄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