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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若出轨 你如何维权

2021-04-02 12:51: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招数3:索要精神赔偿

案例:

丈夫与人同居生子

妻子诉离婚索精神赔偿

2000年,大乐(化名)与小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虽未生育子女,但共同用心经营婚姻家庭,买房、建房、买车,过上了殷实的小康生活。

2018年年底,小芳发现在外经商的大乐,在工作地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小芳因大乐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同时,放假回家的大乐更是经常酒后对小芳大打出手,大乐的家暴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小芳,夫妻二人感情就此破裂。小芳遂向厦门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大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大乐承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其称不存在酒后殴打,并称小芳主张的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回执、照片、录音、刑事判决书。庭审中,大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芳请求离婚,大乐同意离婚,且大乐因犯重婚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应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小芳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小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大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小芳的人格尊严,给小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小芳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无过错方,小芳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主张损害赔偿以准予离婚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财产分割增加了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生活中一方婚内出轨、赌博、吸毒等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的行为,纳入请求损害赔偿当中,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女性。

《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中,当一方存在如通奸、遗弃子女、家庭暴力,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子女并对丈夫进行隐瞒、丈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私生子女等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无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有其他重大过错”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

此外,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提出的时间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