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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若出轨 你如何维权

2021-04-02 12:51: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日讯 婚内出轨,有的赠送情人巨额财物,有的与情人同居生下孩子,有的经常对妻子大打出手,还有的忙着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一方出轨,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家庭一忍再忍。那么,该如何对付婚姻中的“渣男”“渣女”,一起来看看法官以案释法,教你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

招数1:要求“小三”退钱

案例:

丈夫赠与出轨对象钱款

妻子诉求“小三”返还

厦门一已婚男子两年内给出轨对象转账60多万元,妻子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与第三者对簿公堂。

刘某与罗某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好。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罗某累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3次共计529679元,向李某微信转账101853元。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全额返还所有钱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妻子刘某认为这60余万元是丈夫罗某私自赠与第三者李某的财产。李某却辩称,其与罗某资金往来并非赠与,而是双方合伙经营培训机构的资金往来。刘某诉称罗某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究其原因是夫妇俩因与其在商业合作中发生纠纷而恶意中伤。

不仅如此,李某还辩称,其他款项系罗某借款、与其合作炒房等,根本不存在婚外情一说。

法院认为,该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从罗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往来记录、李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罗某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看出,罗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二人存在该种关系的情况下,罗某转账给李某款项,李某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刘某以罗某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罗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款项461884元。

法官说法:

赠与行为无效需返还钱款

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婚外情不仅受社会谴责,相关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障。

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转账给另一方款项,另一方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夫妻一方对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并非当然排除小额款项,只要款项符合赠与用途同类性、目的一致性、时间紧密性等关联特征,则该笔或数笔小额款项应整体纳入全部返还款项的范围。

在该案中,罗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刘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罗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故罗某转账给李某各笔款项中除能证实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以外的其他款项均应返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