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热点回顾② 汪女士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谣传后,通过微博声明将视情况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发现自己被网络造谣,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序荣检察官:汪女士可以根据侵权人行为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 首先,汪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其次,汪女士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汪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如果该案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汪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可以由自诉转公诉,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案的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证据,存在事后容易被篡改或消灭的风险。因此,汪女士在维权时,要及时固定、收集相关材料,以便在之后的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热点回顾③ 汪女士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盗用,吴女士取快递被偷拍、照片发布在网络上。有网友调侃,网络造谣“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 问题:造谣者是否违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造谣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规定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上述标准,则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换言之,如果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该刑事案件。 其次,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可以由自诉转公诉,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此前,杭州取快递女子被网上造谣出轨案件,就属于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的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后由该院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