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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2021-04-09 10:22: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④

汪女士、吴女士的照片以及有关的不实信息在微博、贴吧、今日头条等平台流传,其中不乏营销号等带节奏。

问题:在网络谣言中,营销号和转发的网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营销号和转发网民,根据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为人只是单纯地转发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发的过程中,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如果未对汪女士的照片进行打码,则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又如,如果相关媒体在报道中,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影响他人名誉,也需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果主观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转发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该转发行为进而达到上述所谈到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涉嫌诽谤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热点回顾⑤

网络谣言相伴随的是网络暴力,杭州吴女士被造谣是“不甘寂寞的全职主妇,多次勾引快递员”,从而被“网暴”。

问题: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公民依法享有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民肆意谩骂、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在网上泄露、公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行为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个别网友造谣吴女士“是不甘寂寞的全职主妇,多次勾引快递员”,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属于诽谤他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个别网友诽谤吴女士,侵犯其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别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则可能侵犯到吴女士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如果该诽谤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