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热点回顾⑥ 网络造谣并非个例,从杭州吴女士被传出轨快递员,到洛阳的汪女士的个人照片为谣传“女辅警敲诈案”的当事女辅警,目前网络上仍有网络造谣者在捏造明星及普通人信息,以此捕获流量。 问题:网络造谣为什么屡次出现? 谢序荣检察官:从造谣者的角度来看,存在目的的随意性、主体的隐蔽性和行为的便捷性的特征。传统的诽谤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但是,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诽谤的目的只是为了吸引眼球,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诽谤的目的具有随意性。 由于目的的随意性,导致诽谤行为更容易发生。网络社会是陌生人之间的虚拟社会,网民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匿名发表言论。被害人如果单凭个人的力量,无法准确发现造谣者的真实身份,给其维权制造了障碍。然而,网络造谣者只是简单编写几段文字配以相关图片,就可以以假乱真,诽谤他人,误导民众。该类诽谤往往是零成本的便捷行为,易于操作,容易多发。 从传谣者的角度来看,存在转发的盲从性和传播的快速性的特征。部分网民没有辨信息真伪的能力,个别媒体没有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盲从地转发他人捏造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从而使得错误的消息进一步扩散。同时,网络具备开放性,只要部分网民参与信息的转发,就可能导致虚假信息快速传播。当被害人发现相关造谣信息时,本人已经无法彻底阻止或消除错误信息在网络的蔓延。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存在取证难和维权难的特征。由于造谣者往往属于匿名发帖,被害人无法准确认定造谣者的真实身份。造谣的证据系电子证据,被害人也不易收集和固定。而且,被害人要去证明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上述困难,被害人最后只能选择放弃。即便被害人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维权成本较高。 记者手记 网络造谣往往伴随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产生的巨大伤害也常常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对于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还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了司法机关对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的积极担当和作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要根据当前情况,评估自己的言行可能产生的结果,不传谣、不信谣,互联网平台也应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生态。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