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从音著协获得授权 提供歌曲播放仍涉嫌侵权
作者未加入音著协 音著协无权就歌曲著作权进行授权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在终审中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著作权来源是否合法?腾讯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多少合适? 关于第一个焦点,思明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音乐作品并无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证,但考虑到音乐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应的手稿或实体出版物,且原告已提供了权利人本人黄某军声明、MY公司及其取得权利的合同为证,上述证据中记载的词曲作者也与腾讯公司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所记载的词曲作者基本一致。依法推定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为黄某军。原告经转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其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腾讯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虽然腾讯公司提供《合作协议》,证明旗下的腾讯音乐公司已经从音著协获得授权,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某军并未加入音著协和台湾地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未授权音著协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协无权就黄某军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进行授权,故腾讯公司无法依据《合作协议》免责。 关于赔偿金额,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法庭综合考量平台的性质和规模、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点击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定腾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200元。 法官提醒 音乐作品在主流音乐平台上该如何保护 法官建议,一方面,作为音乐平台运营方,数字音乐平台应积极争取唱片公司、歌手的授权,完善自身正版音乐曲库,考虑到词曲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使用歌曲时还应严格审查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在已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音乐作品领域,使用者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与数量众多、权利分散的权利人直接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以方便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 另一方面,权利方也应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通过版权登记、公证等方式固定权属证据,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证明侵权人身份、记录侵权行为及自身遭受损害的依据、维权成本,以方便法院公平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利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权利人也可援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宝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