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光荣 “典”护你权益,《民法典》这样影响劳动关系
交集③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损应赔偿 案例 2013年9月,四川某公司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石某到四川某公司处上班,从事销售,月薪8000元。一次,石某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他人受伤,交警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对方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10万元。 问题: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石某追偿吗? 检察官说法 吴素琼检察官:《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这种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 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特别是建筑工程行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后,用人单位可依据此条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的报酬中扣取合理的金额作为赔偿,合理地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交集④ 用人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 案例 2017年9月,小玲(化名)正式入职某公司,王某是她的部门主管,丁某则是王某的上级。入职第一天,小玲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丁某给她发了很多条暧昧微信。第二天,小玲将暧昧微信截图,发给主管王某,询问该如何处理。王某始终没有正面回复。小玲明确向王某表示,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后事态进一步恶化。2019年1月31日,经公司内部调查,丁某和王某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小玲是幸运的,那么,公司对这种事情可以不闻不问不管吗? 检察官说法 陈伟检察官:《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这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重大突破。目前因性骚扰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据此,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法》领域,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防止性骚扰的义务,可能会视为未能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劳动者经常受到性骚扰而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合理处理,可能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