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光荣 “典”护你权益,《民法典》这样影响劳动关系
交集⑤ 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 案例 2月26日,江西南昌一名女子到一家公司应聘,然而在填写表格的时候,她感觉被侵犯了个人隐私。据女子描述,这家公司的登记表除了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之外,还需要填写“恋爱经历”。在登记表中可以看到,有两栏分别是“谈过几次恋爱”“最长的一次多久”,女子觉得受到了冒犯。 问题:单位可以采集员工的哪些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负有哪些义务? 检察官说法 吴素琼检察官:《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5条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另外,《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员工的个人信息,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在职阶段,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对于用人单位收集员工的私密信息,如身高、生活经历、婚育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爱好等,员工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同时,用人单位要确保收集的员工信息用于正当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除收集员工必要的个人信息外,收集其他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时,劳动者可以勇敢说“不”。 交集⑥ 行使管理权不得侵犯员工隐私 案例 2014年4月7日,在一家酒店工作十多年的员工戎某下班时,酒店保安要对戎某的背包进行检查,其主动配合打开了电动车的后备箱及随身包的一部分,但对于随身包的另一部分无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检查,在人事部经理劝阻下仍强行骑车离开。而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进出酒店时,应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对随身包袋或其他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查。”事后,由于戎某拒绝认错和做检讨,酒店认为戎某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问题:酒店的搜查行为合法吗?《员工手册》的规定有无依据? 检察官说法 刘泉辉检察官:以上案例中,酒店《员工手册》有关搜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的规定,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属无效规章制度。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一般的理解是相对于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等公共空间而言,单位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的范畴。而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应该是非履行劳动合同的活动、信息,属于员工本人的私人事务。因此,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为了加强管理,可以安装视频,但应当限于公共空间或区域,且应当事先告知使用人。 在一些工作场所,个别单位在非工作场合安装摄像头,以达到全方位监测员工之目的。有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获得员工病例后,将病例散布出去。这些做法都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每一个细节,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并未编纂在《民法典》内,但很多劳动保障法律问题都可以从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劳动法》领域仅能产生间接影响。只有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时,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相信在《民法典》的护航下,光荣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游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