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不可“任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5日讯 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或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的情况。那么,劳动者该如何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归纳了两个劳动争议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出诉求时应更加理性,否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① 学历造假遭解雇 用人单位无过错 2017年8月1日,小李入职厦门某公司并填写了人员情况登记表、诚信声明,其中包括受教育情况。 2020年4月2日,公司查明小李学历造假、且经常性脱岗,随即将其解雇。 小李不服,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未如实申报自己学历,根据小李在入职时“诚信声明”,承诺“其本人保证所填各项内容包括学历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受公司任何处分,包括无条件解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小李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故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应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并严格用人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对招聘的岗位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入职履历表》上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后签字确认。严格审查学历造假并及时处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后造成违法解除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应增强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学历行为。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情况的义务,以便双方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