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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佩奇”批量式维权诉讼 泉州50余家珠宝店“喊冤”

2021-05-26 17:4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商家应注意审查上游商家或者制造商是否享有对作品形象的合法授权

长相酷似吹风机,眼睛长在额头上,长长的鼻子粉红色的脑袋……说起“小猪佩奇”,这样的形象早已刻在许多人的脑海里。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与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于2014 年 6月 4日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近年来,随着“小猪佩奇”红遍各大社交网络,这个被万千网民调侃为“社会人”的动漫角色成为家喻户晓的超级IP,引发了“带货狂潮”。为此,一些商家因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蹭起“小猪佩奇”热度,带来了大量维权诉讼。

珠宝店销售123元小猪配饰

法院判决赔偿8000元

晋江市永和镇某金银店老板蔡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卖了一件123元的小猪配饰,就收到了法院的一纸张传票。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动画片《小猪佩奇》的四只小猪形象在全球内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该金银店未经许可销售了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商品,严重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蔡先生则认为,自己卖的是小猪配饰,而不是小猪佩奇。他是在深圳展销会的时候看到该小猪配饰,只进货三对配饰。他获利少,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要求其赔偿5万元不公平,他没办法接受。

今年3月4日,晋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手链上使用了与两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动漫形象,构成对两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两原告主张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仅为侵权商品的销售终端、侵权商品的售价为123元、侵权商品刨除材质因素后可能产生的利润以及销量,被告所处店铺位置为城乡接合部,以及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8000元。

综上,晋江法院判决晋江市永和镇某金银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泉州50余家珠宝店被起诉 索赔共计数百万元

蔡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自2019年以来,泉州许多珠宝店皆因相同的理由收到了侵权起诉。

从传票和起诉状可以看出,此次,“小猪佩奇”版权方委托了浙江省某公证机构和浙江省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对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珠宝店铺进行了取证和起诉。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我们大约有50多家会员单位被起诉,大部分是被索赔5万元。”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副秘书长、泉州金银珠宝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金山告诉记者,一些商户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因为怕事就与对方私了,有的赔2万元左右,有的赔1.5万元,粗略统计也有数百万元了。

此外,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搜索,共检索到734篇关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起诉他人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大部分被告均构成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

“我本来店里就只有一套小猪配饰,只卖了200多元,而且我的店在村里面,人流量较小,店铺关注量也较小,要我赔偿5万元,我觉得太不合理了!”同样被起诉的某商行老板林先生诉苦道。

叶金山认为,会员单位不是故意销售“佩奇”配饰,也没有因此卖高价格获取高利润,“小猪佩奇”著作权方应该找上游供应商维权,但是他们却批量式向终端商家提起维权诉讼,且索赔金额高,不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法律的初衷。

“他们连人流量稀少的村庄都带上公证人员通过地图导航去,购买相关产品来索赔,目的性极强。这样广泛找终端商家‘维权’,是合理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叶金山对此提出质疑。

“我觉得‘小猪佩奇’维权方以明知故买、暗访购买的方式,且在未提醒商家的情形下,就大面积起诉索赔,是属于职业打假,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广泛宣传来达到阻止侵权的目的!”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会长王乃珠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