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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个人信息“裸奔” 《民法典》为你“撑腰 ”

2021-07-07 17:58: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说法:

许辉丽律师介绍,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单独成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民事私法领域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基础,弥补公法保护的不足,也为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基本裁判规则和原理。

什么是个人信息?许辉丽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同时,《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此外,《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前述两种情形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黎某雇佣逯某爬取淘宝客户个人信息近 12 亿条,并将其用于自身经营业务,从而获得淘宝网佣金与商家服务费,非法获利达 34万余元,显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故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在第二个案例中,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孙某案涉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