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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法院:“好意同乘”的情形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2021-07-23 17:0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下班路上捎朋友一程,约几个朋友一起自驾游,送小孩去培训顺带带上对门邻居小孩……此类“搭便车”的行为,生活中并不少见。可是如果在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亡,责任该如何界定?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好意搭载同事一程出车祸

小余和小杨是同事,一同就职于厦门一家模具公司。2018年9月28日20时40分许,小杨下班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顺路载小余回家。沿同安区新民镇同盛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行驶至同安园路段,摩托车底盘与非机动车道路面石板砖发生碰撞而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小余受伤的损害后果。事发时,小余未佩戴安全头盔。

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杨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余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小余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四级伤残,长期需部分护理依赖。

伤者将同事等三方告上法庭

之后,小余起诉要求小杨、某管理委员会、水务集团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小杨辩称其因与小余同事一场,上下班无偿接送,在下班时间发生意外,双方都有责任,本案事故赔偿依法承担不高于10%的责任。

某管理委员会辩称,小余受损与管理委员会无关,小余在起诉状中陈述同安园路段路面破损严重,但认定书中并未提及道路破损的现象。假使小余搭乘的机动车确因路面石板碰撞而致损伤,小余也无权向其追偿。小杨系非法将机动车驶上人行道,机动车按照规定应在机动车道行驶,现因小余搭乘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定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才发生本次事故。

水务集团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小杨的违法行为,小余称其头部磕在井盖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侵权主体应是侵害他人的过错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侵害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

驾驶人担责七成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余受伤系小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小杨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逆向行驶,未注意前方交通情况,而某管理委员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小余主张某管理委员会、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余在事故发生时系无偿搭乘小杨的车辆,且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该行为对于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小杨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小杨承担小余损失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