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的坑,你可别踩!
陷阱③ “一二房东”合同终止 厦门市同安区某茶叶加工工厂将位于某村的厂房租赁给韩某和黄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以包租的方式,由韩某自行管理,并允许韩某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情况下分割出租。2018年7月2日,某康公司向韩某承租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某路90-92-94-96-98-100-102-104房屋,共874平方米,租期为2018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为止,并约定某康公司转租应经过韩某书面同意。 2019年6月21日,某康公司与许某签订《商户联营合同》一份,约定某康公司将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某路102号农贸市场第一层、面积为15平方米的铺位租赁给许某使用,租赁期限2023年11月9日。2020年3月25日,韩某与某康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5月6日,韩某向许某发送《腾房通知函》,但许某收到该《腾房通知函》后拒绝搬离。 法院认为,韩某和某康公司的合同解除,许某应将店面恢复原状、腾空并交还原告韩某,并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律师说法:在某康公司与韩某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许某丧失了合法占有的依据,此时许某为无权占有人,韩某作为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许某主张按时腾空、返还讼争店面,并要求次承租人许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律师支招 租客应确定“二房东”有转租权,且转租期限未超过二房东剩余的租赁期限。在“一房东”解除和“二房东”的租赁合同时,协商重新向“一房东”租赁,无法协商的,应及时腾房返还租赁物,避免扩大损失。 陷阱④ 长租公司“爆雷” 去年11月,温州市民朱先生通过网络租房平台找到了市区花园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 现场看房时,杭州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业务员接待了朱先生,并称房东将该房源委托给该公司出租管理。“房子月租金3200元,在那一片算比较优惠,业务员说有其他租客已经下了定金,如果我可以一次性年付的话,可以把房子留给我。”朱先生说,对方提供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租房合同,看似比较正规,他就一次性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4万余元。 可是,一个多月后,房东突然上门,称该公寓公司的业务员失联了,而他才收到第一个月的租金4600元。“我这时才知道公寓公司是以4600元/月的高价向房东租下房子,而给我的价格才3200元,足足差了1200元。”朱先生意识到情况不对,马上联系经办的业务员,对方却说自己离职了。 据媒体报道,长租公寓频出现经营者携款跑路现象。统计显示,2020年仅7、8两个月,就有20余家长租公寓相继“爆雷”,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多地发生了房东断水、断电、换锁、驱赶租客等情况。 律师说法:长租公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长租公司向“一房东“整体承租,再分别转租;另一种模式是长租公司和“一房东“签署委托书,以房东的名义出租管理房屋并代收租金,即“一房东“代理。 长租公寓收房的成本接近于出租的价格,利润低。长租公寓公司经常是年收月付,收租金时多出11个月的资金,利用租金的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起了资金池,变相开展金融业务。长租公寓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法给房东支付房租,有些房东因没有收到租金要求租客腾房,因此造成了“爆雷”事件。 律师支招 向长租公司租房,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首先确定是“二房东“还是“一房东“的代理;其次是尽量不要预付一年租金,争取按月或季度付款,避免被卷款。此外,长租公司风评很重要,在决定租住之前,需要详细了解一下该长租公司是否靠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