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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这些不文明交通行为, 靠道德还是靠法律法规?

2021-08-04 16:0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4日讯 深夜时分,已进入梦中的你是否会被一阵阵轰鸣声惊醒;雨天走在路上,冷不防就被飞驰而过的车溅得湿透……这些令群众怨声载道的“炸街”扰民、溅水“耍浪”等不文明交通行为看似“无伤大雅”,其实是交通安全隐患,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约束、打击的对象。

“炸街”扰民

6月28日晚,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四中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辖区紫金山公园玫瑰园路段,有四五辆疑似改装的大功率摩托车正在飙车,噪声刺耳。民警立即安排警力前往拦截,将五辆摩托车及驾驶人一并查扣。经核查,这五辆摩托车分别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民警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罚。

7月份上旬,泉州交警支队鲤城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在鲤城区有一辆牌号为闽CL6**P的小型汽车在道路上“炸街”扰民。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启动调查。经研判,民警发现该车于10日凌晨再次出现在鲤城辖区,并行经多个路段,行驶过程中存在“炸街”现象。经进一步调查,鲤城交警大队民警于11日中午在市区某小区的地下车库查获该车。车主表示车辆在五年前已经完成改装。年少轻狂时认为改装车辆很酷,就找人把车辆排气装置更换。改装后的巨大轰鸣声也曾被父母批评,于是黄某对车辆加装了遥控阀门,控制车辆轰鸣声。民警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黄某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其将车恢复原状。

故意使车辆发出巨大声响,吸引旁观者注意的举动,称之为“炸街”。表面上,“炸街”只是扰民行为,但通常伴随无证驾驶、非法改装、追逐竞驶多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涉及危险驾驶罪,危害不容小觑。

民警说法

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级警长王炜提示,飙车是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危害他人及公共秩序安全。因飙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以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非法改装车辆也是警方打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外观、发动机等变更都需经公安登记备案。擅自更改的机动车构件质量往往难以保证,极易带来行车隐患。外观是识别车辆的基础手段,擅自更改也会加大正常交通秩序管理难度。“炸街”车辆常常有竞速或者相互追逐的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时速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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