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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这些不文明交通行为, 靠道德还是靠法律法规?

2021-08-04 16:0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溅水“耍浪”

今年7月,江苏苏州昆山警方公布了一起男子因被汽车溅水而报警的案例。

事发当天,一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边等待信号灯时,被一辆走非机动车道的汽车溅了一身水。该男子没有默默忍受,而是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涉事车辆已经离开。

经过查看公共视频,民警发现该车辆确实存在经过漫水路段没有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随后联系驾驶人郭某到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郭某表示,事发当天工作时间赶,遇上堵车只好直接往旁边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路过坑洼路段没有减速,溅了对方一身水。最终郭某因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经过漫水路段未低速通过的两项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

类似的事情,近几年在我省也有相关报道。2014年,福州一女子在骑行中同样遭遇飞车溅水,在追赶逼停机动车车主后,要求对方道歉。争执过程引起交通堵塞,机动车车主随后报警。在警方现场调解中,车主提出给予女子50元补偿,女子此举被围观群众解读为“不就是要钱”,女子听闻当场撕碎机动车车主的现金,坚持称只要道歉,并愤而离开现场。2017年泉州一男子在同样遭遇下,选择接受道歉取得适当赔偿和解,民警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予以教育批评。

民警说法

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级警长王炜提示,雨天驾驶,减速经过涉水路段,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道交法规范的内容。一方面,涉水路段路况不明,减速是查明水情、保护驾驶人、减少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飞车溅水可能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严重干扰。溅起的水花模糊视线,无法对周边近距离路况进行判断。突然的惊吓,也会诱发行进中的他人作出过分的应激反应,引发交通事故。

对于未减速经过涉水路段的驾驶人,公安交警有权依法进行教育或罚款处罚。故意飞车压水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018年山东滨海公安局曾对一起雨中故意驾车飞溅行人的警情做通报,警方对当事人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于引发交通事故的,还可能负责相应刑事责任。

依照《道交法》,不仅在涉水路段要减速慢行,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或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都应减低行驶速度。在高速行驶时,遇到能见度低的气象条件,在减速慢行的同时,也应该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等。当前夏季强对流天气增多,我们呼吁雨天行车多一份耐心,遵守秩序,文明行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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