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捐款乱象如何破?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二:慈善基金会未捐款 是否属于“诺而不捐” 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某斌因发布生女喜讯,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林某斌承诺设立的慈善基金久久未见动静,涉嫌违反慈善法。 律师解读 苏腾云律师:若林某斌向公众承诺募集善款设立慈善基金会,募集款项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则有可能构成诺而不捐;若仅许诺设立慈善基金会而未设立的,实则很难构成诺而不捐。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若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属于诺而不捐。 故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协议后,或是通过广播等平台公开承诺捐赠而逾期未履行捐赠义务的,构成诺而不捐。 此外,类似对外以虚假金额、物资数量公布捐赠内容或签订捐赠协议,实质以极少款项、物资进行捐赠,也可能涉及诺而不捐。 因此,“诺而不捐”,即承诺了捐款行为但实际并未履行。根据《慈善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的捐款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通常而言需要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在公开承诺中也需要表明特定的捐赠对象。这时候捐赠对象才具有权利要求其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具体到林某斌案件,若林某斌仅许诺设立慈善基金会而未设立的,则很难构成诺而不捐。但如果是林某斌向公众承诺募集善款设立慈善基金会捐赠特定对象,募集款项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则有可能构成诺而不捐甚至是诈捐。 律师提醒 诺而不捐的行为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诺而不捐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故捐赠方诺而不捐,受赠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捐赠方履行捐赠行为。捐赠方除需履行捐赠义务外,还需承担因诺而不捐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若捐赠方募集社会捐赠后未实施捐款、或挪用款项的,除需受到民政部门处罚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余晶) |